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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傻傻分不清楚?

定金与订金,傻傻分不清楚?

2021-12-20 04:58:13


定金与订金,傻傻分不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其中也有涉及“定金”与“订金”的条款。“定金”与“订金”是生活中常见的两个名词,很多人分不清楚。虽一字之差,它们之间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定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定金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定金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

(2)定金约定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注:民法典取消了这一条款要求)

(3)定金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没有交付,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

(4)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

二、订金

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

三、适用定金与订金时注意要点

1、适用定金

采取书面的形式,即应该有书面形式的能明确其定金性质的凭证存在。定金罚则不能与违约金并处, 但适用定金罚则后, 不能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 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即可与损害赔偿金并用。适用定金罚则后, 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自然解除。但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解除合同关系, 愿意继续履行的仍可以继续履行。

2、适用订金

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为了交易安全, 交付该款项的一方也应要求收受方出示书面的收款证明, 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大额合同中应尽量避免口头形式约定订金。数额不易过大。交付订金方的责任事实上是重于收受订金方, 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 交付订金数额不易过大。实际交付不易过早。虽然订金可自由约定实际交付期限, 但从制约合同当事人妥善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 一方交付订金不易先于合同订立前。比较保险的方法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订立后实际履行完毕之前交付。

定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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