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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专业矿产能源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8-18 00:27:41
绵阳专业矿产能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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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条第 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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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钱买衣服?存钱买化妆品?存钱买数码产品?Out了吧,这是20年前可能发生的事情,现在想要消费?我们可以透支!无数案例已经举不胜举,信用卡刷卡倒卡、以卡养卡手到擒来。如果有一天,你突然发现你的信用卡已经养不下去了,该怎么办?有同学说,大不了银行起诉我,我上班挣钱慢慢还。作为律师,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信用卡还不起是要坐牢的!一、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同学举手了,“我不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只是近用钱的地方太多了,暂时还不了,有钱了肯定要还的”。这位同学说得好,字眼钻得好啊!不学法学真的浪费了!好,我们继续来看下后面的条文:“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怎么样,傻了吧,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都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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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指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特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刑事诉讼律师分析从实际来讲,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一般 体现为,危害性特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性不指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性特大公私财产安全这两种情形。考虑到火的燃烧须依赖于财物,并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很难损害不指定多数人的人身,故此纯粹危害不指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形是罕见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满足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拥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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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显名股东将其名下股权转让、质押,或者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要求执行显名股东的股权等行为,属合法有效。因显名股东自身的债务导致其名下股权被执行,从而损害隐名出资人利益的,隐名出资人可以根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法协议主张权利。2)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其出资及与显名股东之间约定的收取投资回报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因不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和客体的要求,不属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转让协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处理,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应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一般适用公司法及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处理,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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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常识一:面对公安机关的审讯,任何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了公诉案件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当事人被抓后,会直接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讯问,在巨大的压力面前,往往不自觉地作出自证其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98条规定,侦查人员应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在笔者承办的众多刑事案件中,往往会在卷宗材料中看到这样问答,问:“你知道你是因什么事被刑事拘留的吗”、“你知道为什么我们会抓你吗”; 答:“知道。因为我做了错事犯了罪,才被刑事拘留。”千万不要小看这一问一答,这说明公安机关已经攻破的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接下来的整份讯问笔录将成为一份指控他犯罪的基础证据。正确的应对应该是在不证实自已有罪的基础上客观作答,如果你对自已行为不能准确判断,就如实作答:“我不清楚”或“我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