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靠谱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4-03-25 00: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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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显名股东将其名下股权转让、质押,或者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要求执行显名股东的股权等行为,属合法有效。因显名股东自身的债务导致其名下股权被执行,从而损害隐名出资人利益的,隐名出资人可以根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法协议主张权利。2)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其出资及与显名股东之间约定的收取投资回报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因不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和客体的要求,不属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转让协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处理,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应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一般适用公司法及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处理,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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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还款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无论欠款金额多少,欠款时间多长,发卡银行均可以向欠款人主张偿还逾期还款本息及违约金等违约责任。2、刑事责任,如果逾期还款数额较大,则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另,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因此,使用信用卡时建议根据自己的收入能力、还款能力酌情使用,否则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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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法》規定:“为使國家、集体利益、自身或 其他人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其它权益避免已经实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遏制不法侵害的形为,对不法侵害人产生伤害的,应属正当防卫,不复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律师指出正当防卫显然高于必需程度产生巨大伤害的,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应该减少或 免去惩罚。对已经实行行凶、杀人、抢夺、绑票及其它嚴重危害生命安全的暴力行为,实行防御形为,产生不法侵害人死伤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复刑事责任。”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刑事诉讼律师指出,正当防卫是邢法上的定义,正当防卫成立务必同時符合五个前提条件:第一、务必有着客观现实的不法侵害;第二、不法侵害已经实行,鉴于仅有已经实行的不法侵害才可以对合法权利产生威慑力和迫切性,所以才能够 使防御形为有着合规性;第三、需求防御人有着防御认知和防御意识。前者指的是防御人认知到不法侵害已经实行;后者指的是防御人源于保障合法权利的行为。防御挑唆、互相斗殴等都是不具有防御意识的形为;第四、正当防卫只可以应对侵害人自身防御。鉴于侵害是由侵害人自身产生的,所以仅有应对其自身实行防御,才可以保障合法权利;第五、防御形为务必在必要合理性的程度内实行,不然就形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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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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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有这种情况:双方因赔偿已达成赔偿协议,但后受损害方发现有未发现的伤情,构成伤残,那么此时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可以要求撤销吗?案例:2017年2月,原告李某受雇于被告季某,为其提供劳务。在干活时,王某不慎受伤,并导致脾脏切除。2018年2月,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4万元,并约定今后双方无涉。2018年10月,王某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此前签订的协议。被告辩称,原告摔倒属实,其与原告签订协议时,原告脾脏已切除,原告理应知晓自己的伤情,其和原告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其已履行协议内容,原告今后的其他一切损失与被告无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协议,虽系双方自愿签订,但签订协议时,原告尚未经过司法鉴定部门评定伤残等级,该协议将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法定赔偿项目遗漏,且金额较大,显失公平,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律师提醒:签订赔偿协议应避免“私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私下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将上述项目均纳入赔偿范围才有效。一方确系自愿放弃法定赔偿项目的,应在赔偿协议中注明自愿放弃的损失项目,并明示其已知晓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保险起见,双方私下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咨询法律人士,或尽量避免私了,好是走法律程序。如果双方确实需要协商私了的,建议委托律师代书赔偿协议,尽可能避免协议瑕疵导致协议被撤销或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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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交通事故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只有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特征时,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 严重超载驾驶的:(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二、交通肇事罪的刑期规定: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